沸沸揚揚的加多寶、王老吉“紅罐之爭”,終于塵埃落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對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貢獻,雙方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從產權保護來看,這個終審判決的意義是明確了對商標權與包裝裝潢權的法律切割,以及包裝裝潢權益的共享原則,以此填補了《商標法》《專利法》的法律空白,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法律是最好的社會減震器。從制度的高度,對產權保護作出規范,既是對民營企業歷史貢獻的客觀尊重,也是避免中國經濟震蕩的理性選擇,更是憲法第11條“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應有之義。
從去年11月中央公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到如今“紅罐之爭”司法終審,民營企業與國營企業“共享共贏”,釋放了“不盲目翻歷史舊賬”、“平等保護產權”的強烈信號。
加多寶、王老吉“紅罐之爭”終審判決,體現了對不同產權平等保護的法治精神,具有標志性意義。
商標之爭
1995年
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藥集團將紅罐王老吉的生產銷售權租給了加多寶。
1997年
廣藥集團與加多寶的母公司香港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2000年
雙方第二次簽署合同,約定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2003年
廣藥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李益民賄賂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簽了兩份“補充協議”:允許鴻道集團將“紅罐王老吉”生產經營權延續到2020年。
2010年08.30
廣藥集團向鴻道集團發律師函,申訴李益民簽署的兩補充協議無效。
2011年4月
廣藥向貿仲提出仲裁請求,并提供相應資料,5月王老吉商標案立案。
2012年05.11
仲裁裁決補充協議無效,加多寶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2012年05.17
加多寶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2012年07.13
北京一中院終審裁定加多寶禁用王老吉商標。
2014年
廣藥集團向廣東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內的六家加多寶公司因侵害廣藥集團“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0億元,后又將原10億元賠償金額變更為29億元。隨后六加多寶公司向廣東高院提起反訴,請求廣東高院判令:廣藥集團賠償6加多寶公司經濟損失10億元;反訴訴訟費由廣藥集團負擔。
2015年5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對包括廣東省加多寶食品有限公司在內的六家加多寶公司針對“王老吉”商標使用權問題反訴廣藥集團索賠10億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寶隨后向最高院上訴。
2015年11.09
最高人民法院下達裁定,認定6家加多寶公司提出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加多寶上訴,維持原判。
紅罐之爭
2012年7月,加多寶向北京一中院起訴廣藥新發布的紅罐王老吉外觀設計侵犯了加多寶權利。
幾天后,廣藥向廣州中院起訴加多寶紅罐涼茶外觀設計侵權。
最高法將此案兩案合并交由廣東高院審理。
2013年5月15日,廣東高院開庭審理廣藥集團和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勝訴,加多寶被判賠1.5億元并停止使用、銷毀所有涉侵權紅罐產品。
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兩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稱追加5家加多寶公司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廣藥集團將加多寶公司訴至大興法院,廣藥訴稱加多寶飲料包裝與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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