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 農產品產地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五章 農產品銷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第九條 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十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勢和作用,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及時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上報。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方案的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國務院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醫學、化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時,可以根據需要進入農產品產地、儲存場所及批發、零售市場。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確保嚴格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包括以下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要求:
(一)農業投入品質量要求、使用范圍、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規定;
(二)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管控、儲存、運輸要求;
(三)農產品關鍵成分指標等要求;
(四)與屠宰畜禽有關的檢驗規程;
(五)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強制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有關質量安全標準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發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的意見,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十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九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推進實施。
第三章 農產品產地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農產品產地監測計劃,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產地安全調查、監測、評價結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和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
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并妥善處置包裝物和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推進農業標準化示范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和指導。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
第二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不具備配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指導。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八條 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農藥、獸藥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銷售臺賬,記錄購買者、銷售日期和藥品施用范圍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三十條 農產品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防止污染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廣農業投入品科學使用技術,普及安全、環保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選用優質特色農產品品種,采用綠色生產技術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實施分等分級,提高農產品品質,打造農產品品牌。
第三十三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產地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有關農產品冷鏈物流標準、服務規范和監管保障機制,保障冷鏈物流農產品暢通高效、安全便捷,擴大高品質市場供給。
從事農產品冷鏈物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加強冷鏈技術創新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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