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六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許可證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上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優化許可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時間: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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