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7-02008★1年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湘發改高技〔2017〕28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為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求,規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認定和評價工作,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34號令)有關要求和規定,我委組織對現行《湖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湘發改高技〔2011〕1215號)進行了修訂,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4月5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發 |
附件:
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創新引領開放崛起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認定和評價工作,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全省產業發展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領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運行評價。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州)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5月31日。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省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研究開發投入強度,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編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和《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市(州)發展改革委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省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將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兩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評審。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結果,擇優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 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受理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依據《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省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發展改革委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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