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根據《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生產加工食品,加強原輔料采購控制,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加強進貨查驗,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原料采購、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食品進口商應當依法進口食品,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金銀箔粉。
同時,《規定》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核,禁止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如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
《規定》特別提出,相關廣告主體在食品廣告中不得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不得宣傳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