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商標是食品標簽的組成部分,而企業在食品標簽上使用商標時總會面臨一些困惑,本文梳理了一些常見商標使用問題,供大家參考。
答:對于食品標簽上是否要標注注冊商標沒有強制性規定,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可以標注商標和(或)注冊商標,也可以不標注。
解析:目前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對商品上標注的商標數量進行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可以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的意見中也表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
解析:現行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著名商標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對于著名商標的使用沒有強制性規定,具體可參照各省的認定和保護辦法。
③對于注冊商標上標注注冊標記不是強制性的,也可以不標注,標注的目的是便于識別。
另外,GB 28050明確規定: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答:商標在食品標簽中使用時有兩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
①GB 7718標準中3.8規定: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也就是說商標的字體是不受限制的,同時還要注意商標應按照注冊時的樣式進行使用,不能隨意變更,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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