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近日,《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共計七章、五十四條具體內容,其中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注或者隨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包括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等。
第三章食品標識標注內容中,《意見稿》擬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產制作模仿動物源性食品的,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在食品名稱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制作方法、風味等詞或短語。
同時,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食品標識上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食用鹽加碘的,應當在食品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加碘”字樣并標明碘含量;食用鹽未加碘的,應當標注“未加碘”。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注“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識上標注低油、低鹽、低糖或者無糖的提示語。
另外,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
(七)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稱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監制”等詞語介紹食品的;
(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四章特殊食品標識的特別要求中,《意見稿》擬規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有關產品注冊、備案管理的規定,涉及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內容的,應當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一致。特殊食品說明書與標簽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標簽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其中,保健食品標識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等。
適用于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于6月齡以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是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pscszh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三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司(郵政編碼:100820),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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