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社會公眾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即予以相應物質獎勵。
《辦法》明確,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
根據《辦法》規定,舉報人可以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實名舉報;也可以不提供真實姓名、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匿名舉報。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二是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三是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
《辦法》明確規定舉報獎勵的具體情況: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辦法》規定,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
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獎勵金額由各省級食藥監管局部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涉案貨值或者罰沒金額確定,原則上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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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圖文編輯:D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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