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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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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9月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八條  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條  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采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二條  國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國家支持征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征信產品和服務,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采集信息。

 

國家鼓勵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評級服務。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資料等形式,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工商、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國家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實現中小企業行政許可便捷,降低中小企業設立成本。

來源: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湖南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時間: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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