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無需許可!
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修改的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即日起,面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市場監管部門如何處理?對于之前未經許可銷售預包裝食品,進入查處流程的案件,該如何處理?對即日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備案的,該如何監管?又如何查處?
無論是執行部門還是企業等相關方,都等待進一步的細則早日出臺!監督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人大網時間:2021-05-06